除舊服務條款

除舊服務條款

適用條件
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,包括電視機、電腦、列印機、掃描器及顯示器,可要求安排免費移走與所購買相同種類及數量的舊電器 (須屬同類受管制電器 註 1)

除舊地點
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

選取期限

  1. 顧客可於購貨時簽署「除舊服務選取紀錄」即可;或
  2. 於交易後 3 日內致電 2366 0499 向本公司提出要求,逾 期作放棄除舊服務處理。

除舊服務時間

  1. 一般情況下,須預留 3 個工作天安排除舊服務
  2. 在顧客指定的日期,到顧客指定的地點移走舊件
  3.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

注意事項

  1. 除舊服務與送貨及安裝服務分開處理,等待移除的舊件可按需要較先移走,或短暫存放於移除地點,稍後才移走,顧客可與職員安排
  2. 舊件一經收取,恕不退回
  3. 舊件必須獨立放置,脫離任何裝置、連接系統、或有障礙的存放位置
  4. 若舊件有嚴重的衛生問題(例如:有餿汁殘渣、蟑螂、螞蟻),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移走該舊件,消費者亦不會再享有免費的除舊服務
  5. 顧客如需更改已約定的除舊服務地點或時間,請於至少2 個工作天內致電通知
  6. 如遇上黑色暴雨警告/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,除舊服務將會暫停,並另作安排
  7. 於約定的除舊時間,因交通或天氣情況,或其它因素影響有所延誤、暫停或改期,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
  8. 顧客、聯絡人的個人資料只作除舊服務用途,本公司將會遵守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486 章)處理
  9.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。


1 電視機: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 100 吋(以對角斜角量度)。電腦:包括個人電腦、桌上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。列印機:其重量不超過 30 公斤; 如同時用作影印機、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,仍視作列印機。掃描器:其重量不超過30公斤。顯示器: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; 其顯示屏幕的尺寸為 5.5吋至100吋內(以對角斜角量度)。